作者: Douglas Guilfoyle
道格拉斯·吉尔福伊尔博士是伦敦大学学院的法学讲师。他的研究重点是海洋法以及国际和跨国刑法。他的著作《航运拦截和海洋法》于 2009 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点击右侧选项卡中他的名字即可找到他之前的 EJIL Talk!帖子。
《欧洲人权公约》(ECHR)在海上执法行动中的应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涉及《欧洲人权公约》域外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在域外解释和应用《欧洲人权公约》权利。迄今为止,有限的判例法涉及海上移民和毒品走私,但对亚丁湾的反海盗行动具有重要意义,我在《国际与计算机法季刊》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探讨了这个问题(见 此处)。
大审判庭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域外适用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海上权利
(第 63-66 段)没有做出新的阐释。它重申了Bankovi的主张,即《欧洲人权公约》基于国家管辖权的域外适用是例外。它没有引用任何国家代理 亚洲手机号码清单 权和控制权案例,但确实指出,在例外情况下,“缔约国在其领土外实施或产生影响的行为可以构成管辖权的行使”。然后,它诉诸于相当陈旧的路线,即国际法中“明确定义和承认的”域外管辖权案例包括国外领事活动和对国旗船只的管辖权。它仅此而已地得 没有太阳的后果: 说明 出结论,法国特种部队登上Winner 号构成了对《欧洲人权公约》的管辖权的行使。很难挑出这个结果的毛病,但鉴于判决在其他地方强调了专属旗国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中间逻辑的缺乏显得很奇怪。在外国船只上部署军队(经船旗国同意)的行为是否会将该船只变成类似于大使馆的空间,或将这些军队变成类似于领事人员的官员?避免这个问题的愿望似乎显而易见。尽管如此,现在似乎已经确定,在公海上对外国船只行使强制性执法管辖权将使其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管辖。
第五条第(1)款:拘留是否属于任意拘留?
法国面临的困难在于,当时其国内法涵盖海上禁毒,其目的只是执行船旗国根据《1988 年联合国麻醉品公约》授权的禁毒行动,而柬埔寨并 回声资料库 非该公约的缔约国。柬埔寨也不是《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法国行动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外交照会交换。大审判庭的分析(第 82-103 段)主要涉及两个问题:法国法律或国际法明确规定了该行动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满足“可预见性”的特质(即适用该法律的人可以预见到该法律的适用)。
关于第一点,大审判庭如上所述指出,从文本上看,法国法规并不适用于事实。然而,它随后又毫无根据地指出,由于该船不是法国船,船上国民也不是法国人,而且柬埔寨不是任何相关条约的缔约国,因此没有理由将法国法律适用于该船。所有国家在禁毒和打击海盗行动中的实践都与此相反:如果船旗国放弃其专属管辖权,拦截国有权将其法律适用于外国船只。虽然这通常是在条约中规定的,但条约不能授予一般国际法禁止的管辖权。船旗国的同意是至关重要的部分,条约只是表达同意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