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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救措施,法院命令英国政府如下

 

我对这两点都不信服。关于前者,是否存在客观障碍阻碍遵守临时措施的问题必须在措施实施时进行评估,在本案中是 2008 年 12 月 30 日。上诉法院发现,当时存在客观的法律障碍,阻碍继续拘留申请人并拒绝将他们移交给伊拉克当局。事实上,如果英国在四年前就从这些当局获得必要的保证,申请人本可以在 2008 年 12 月安全移交,尽管这无疑与根据《公约》第 3 条提出的申诉有关,但在我看来,这并不影响根据第 34 条要审查的问题。至于后一点,虽然有强有力的理由相信在将申请人的案件提交伊拉克法庭之前本可以获得相关保证,但 2008 年 6 月之后的努力没有成功,这清楚地表明,在授权即将到期之际,没有现实的可能性获得此类保证或达成临时解决方案,沃特金斯先生在分庭和上诉法院的证据证实了这一点(见第 56 和 66 段)。

出于这些原因,虽然我同意在本案的情况

 

引渡申请人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 3 条享有的权利,但我认为没有必要 电子邮件列表 或不适合认定还违反了《公约》第 34 条。

我对布拉扎法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但多数意见确实是正确的。是的,英国有法律义务遵守伊拉克的请求——但它仍然有《欧洲人权公约》的义务拒绝该请求。正如分庭正确指出的那样,这种规范冲突完全是英国自己造成的。它可以自由选择遵守哪些义务,违反哪些义务。它做出了选择,而这种选择必然与法院的临时措施相抵触。只有当第 34 条被解释为在潜在规范冲突的情况下为不遵守提供理由时,结果才可能是其他的——但我认为没有理由这样解释第 34 条

 

171. 在本案中,法院发现,由于英国当局的作为和不作为,申请人遭受了精神痛苦,这是由于害怕被处决而造成的,相当于第 3 条所指的非人道待遇。虽然 IHT 诉讼的结果仍不确定,但这种痛苦仍在继续。对于法院而言,履行《公约》第 3 条规定的义务要求政府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从伊拉克当局获得不会判处他 没有太阳的后果: 说明 们死刑的保证,以尽快结束申请人的痛苦。

然而,尽管法院确实判给申请人费用,但没有判给任何赔偿金,裁定发现违法行为就足以令人满意。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这也许并不完全令人满意——但这是法院经常做的事情,以便减轻政府的打击,特别是当申请人本身可能就是一些非常卑鄙的人时。

总之,这是一个值得等待的判决

 

我们现在将看到英国是否会要求将案件提交大审判庭——它很可能会。应该指出的是,如果大审判 回声资料库 庭受理此案,它可以处理第 1 条管辖权问题和案情。我个人认为大审判庭不会对案情做出任何不同的裁决,但域外适用问题可能会被重新审视,无论是好是坏(可能更糟)。最重要的是,大审判庭将于今年 6 月 9 日就 Al-Skeini 和 Al-Jedda 案件举行听证会,他们还提出了域外适用和规范冲突的问题。“Al-”案件的前景令人兴奋!

后续将会有进一步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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