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审判庭确实承认外交照会是国际法的来源,足以证明法国的拦截行为是正当的。然而,照会并没有明确规定扣留船员的权利。它只授予“拦截、检查和对船只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力。
此外,,也不符合“可预见性”标准,即通知嫌疑人他们可能受法国法律的约束。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双边或多边条约才足以提供充分的通知并防止任意适用外国法律(第 100 段)。
将大审判庭的做法与2008 年欧洲人权法院的第一项判决进行对比是有益的
两者基本上都同意外交照会是管辖法律文本,并且由于没有明确授权拘留船员,因此存在缺陷。但是,对于法律的必要“质量”,他们关注的重点不同。大审判庭关注可预见性标准,而一审法院更关注程序保障。法院在 2008 年裁定,该拘留是任意的,因为所援引的法国法和国际法条款都未能“规范船上剥夺自由的条件,特别是有关人员联系律师或家人的可能性。它们也没有将拘留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第 61 段)。大审判庭上,法官图尔肯斯 (Tulkens) 等八名法官提出的部分反对意见也提出了类似 美国电话号码列表 的担忧,他们主张严格适用第 5(1) 和 (3) 条对海上拦截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拘留的司法监督、向家庭成员通知拘留情况以及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在Rigopolous案中,所有这些权利显然都在海上得到了保障(第 5 段)。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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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第 5(1) 条可预见性的标准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盗条款相近。事实上,大审判庭对国 潜在客户开发是指用于吸引潜在客户 际社会尚未缔结一项一般性文书表示遗憾,该文书规定船旗国管辖权和毒品走私普遍管辖权的例外情况与海盗法类似(第 101 段)。因此,开展反海盗行动的欧洲国家可能会 回声资料库 有理由相信,他们有合法权力拘留嫌疑人,并有比平常更大的自由度“迅速”将这些嫌疑人带到法官面前。
然而,这可能过于乐观。2008 年的判决和大审判庭八名法官的部分反对意见中明显存在一种思路,即即使在公海上,对拘留的司法监督、与家人的沟通和获得律师的帮助也是不可或缺的保障。事实上,大审判庭的判决并没有明确指出“可预见性”是法国上诉失败的唯一原因。因此,法院在未来的案件中可以继续适用这些进一步的第 5 条标准,而不仅仅是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