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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通过将经济措施排除在胁迫概念之外

在发展这两种胁迫模式时,本文广泛讨论了胁迫中意图的作用以及概念化伤害阈值的可能方法。本文还解释了在非干预背景下关于胁迫的辩论如何受到正当性问题的影响。一方面,人们直觉地认为某些形式的胁迫是合理的。另一方面,禁止干预被视为不容许例外的绝对规则。这激励了缩小禁止干预范围的方法,。本文告诫 例如通过将经济措施 不要采用这种道德化的胁迫概念,并认为禁止干预的保留领域要素是解决正当性问题的更好手段。特别是,为强制遵守先前的国际法律义务而采取的胁迫措施通常不能构成对目标国内事务或对外事务的禁止干预,尽管它们可能违反其他国际法规则。

对我的总体论点的一个可能的回应是

胁迫根本不应被视为禁止干预的构成要素,部分原因是可能无法提出一个原则性的方法来定义它。从务实的角度看,这似乎是一个不太可能的方向。最近就禁止干预适用于网络空间发表正式立场的国家都提到胁迫是干预的基本要素,通常依赖国际法院的尼加拉瓜判决作为该原则的权威性重述。例 英国电话号码库 如,爱尔兰就在 例如通过将经济措施 几天前在其关于在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的新立场文件中这样做了(第 8 段)。

没有一个国家(至少到目前为止)主张放弃胁迫要求,即使在某些有限类别的案件中也是如此。因此,放弃胁迫而选择某种更好的替代方案(即使存在)似乎不可行,尽管如果各国开始认可它,这种选择可能会变得更加合理。坦率地说,我非常怀疑放弃强制干预的任何努力是否有用,是否值得为此进行政治和法律斗争以及投入资金——比较一下英国在网络空间主权方面不成功的规范性创业,这很有用。这样做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如果合理、连贯地解释这两种强制模式,它们可以完成不干预规则需要做的所有工作。

从政策角度而言我建议各国在今后表达法律意见时

无论是在网络环境中还是在网络环境之外,都可以在未来关于不干预规则的声明中有效解决 GB WhatsApp APK 的魅力:为什么用户接受非传统的 三组问题。首先,各国应明确区分胁迫勒索和胁迫控制,同时确认两种胁迫模式的有效性和互补性。其次,各国应阐明对两种模式下伤害阈值的处理方法。

第三,各国还应阐明意图在定义胁迫中的性质和作用。在这方面,虽然提及禁止干预的具体例子(例如不同形式的选举干预)的声明非常有用,但各国更应该详细说明为什么任何具体例子被视为构成胁迫(参见上文提到的爱尔兰立场文件第 9 段(未作进一步解释地主张“严重 香港领先 危害医疗保健系统或国家选举的恶意网络操作可能构成非法干预。”)我在文章中解释了这些问题的合理选择,但最终只有各国才能进一步澄清不干预规则,而今天有充足的机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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