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Al-Saadoon 案中,我们有了第一项专门处理死刑和不驱回原则的案情判决。法院首先考虑了自Soering 案以来,条约行动和判例法在死刑方面的发展情况:
118. 本法院认为,对于受本法院约束的国家而言,第 13 号议定书第 1 条所规定的不被处以死刑的权利不容任何减损,且适用于所有情况,与第 2 条和第 3 条中的权利一样,属于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组成欧洲委员会的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之一。因此,其规定必须严格解释(参见上文引用的 Soering 案,第 88 段;McCann 等人诉英国案,1995 年 9 月 27 日判决,第 147 段,A 系列第 324 号)。
因此可以看出奥贾兰案中的大审
判庭并未排除第 2 条已被修订以取消允许死刑的例外情况。此外,如上所述,情况自那 海外数据 时以来一直在演变。除两个成员国外,所有成员国都已签署第 13 号议定书,除三个签署国外,所有签署国都已批准该议定书。这些数字,加上各国一贯遵守暂停执行死刑的做法,强烈表明第 2 条已被修订,以禁止在任何情况下执行死刑。在此背景下,本法院认为,第 2 条第 1 款第二句的措辞不会继续成为其将第 3 条中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一词解释为包括死刑的障碍(参见上文所引 Soering 案,第 102-104 段)。
123. 本法院进一步重申
如果被驱逐出境的人确实面临遭受违反第 3 条的待遇的风险,则缔约国的 人工智能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够 驱逐可能会引起第 3 条下的问题,从而根据《公约》追究该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第 3 条意味着该国有义务不将该人驱逐回该国(参见上文 Saadi v. Italy 案,第 125 段)。同样,《公约》第 2 条和第 13 号议定书第 1 条禁止将个人引渡或驱逐到另一国家,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个人在该国将面临被判处死刑的真实风险(参见 Hakizimana v. Sweden (dec.),第 37913/05 号,2008 年 3 月 27 日;并参见,经适 回声资料库 当修改,Soering,上文引述,第 111 段;SR v. Sweden (dec.),第 62806/00 号,2002 年 4 月 23 日;Ismaili v. Germany (dec.),第 58128/00 号,2001 年 3 月 15 日;Bader and Kanbor,上文引述,第 42 段;Kaboulov v. Ukraine,第 41015/04 号,第 99 段,20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