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息 » 人们还普遍认同这一规则的构成要素

人们还普遍认同这一规则的构成要素

禁止干涉原则要求各国不得以胁迫手段干涉别国内政或外交事务,这一原则被广泛视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规则。(1) 干涉一国的内政或外交事务,且 (2) 具有胁迫性质。正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 (第 205 段) 中权威性地解释的那样,不干涉原则:

禁止所有国家或国家集团直接或间

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禁止的干涉必须涉及每个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 人们还普遍认 自由决定的事务。其中之一就是选择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以及制定外交政策。如果干涉使用胁迫手段进行此类选择,则属于非法行为,而此类选择必须属于自由选择。胁迫因素是禁止干涉的定义,实际上也是其本质,在使用武力进行干涉的情况下,胁迫因素尤为明显 […]
虽然今天没有任何国家质疑禁止干预的习惯规则的存在和权威,但自诞生以来,该规则的内 越南电话号码库 容和适用就一直存在争议。胁迫因素尤其如此。尽管国际法院认为胁迫是禁​​止干预的“本质”,但它并没有对其进行定义。学者或各国也未能就定义达成一致。尼加拉瓜事件发生近四十年后,“禁止干预目的的胁迫范围仍然特别缺乏理论化和发展”,正如美国国防部 人们还普遍认 总法律顾问卡罗琳·克拉斯在最近的一次演讲中正确指出的那样。

我最近完成了一篇(很长的)文章,试图阐明强制的概念,该文章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在《美国国际法杂志》上发表;草稿可在 SSRN 上查阅,欢迎读者提出评论。

本文基于国家实践的最新发展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的发展,认为胁迫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或模式来理解。首先,胁迫是一种敲诈 如何为您的企业选择合适的候选人评估软件? 勒索,一种伴随着伤害威胁或伤害施加的要求,目的是从受害国获得某种让步——换句话说,这是一种针对受害国意愿或决策考量的行为。其次,胁迫是一种控制,一种剥夺受害国控制其主权选择能力的行为。这两种模式是互补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但不应混为一谈。

本文认为,围绕胁迫概念的许多困难都源于未能区分这两种 香港领先 不同的模式。胁迫即勒索,即向受害国施加成本,迫使其改变政策选择。这正是胁迫在传统语境中被理解为“独裁”干预。相比之下,胁迫即控制,并不是要影响受害国的决策计算——受害国领导层甚至可能完全不知道对其采取的行动——而是对其追求其想要追求的选择的能力施加实质性限制。例如,考虑针对另一个国家选举的网络行动,这可能与胁迫国的任何要求或威胁完全无关。

滚动至顶部